問:總公司的名稱變更后,所屬的鎮江分公司名稱也需要變更,在稅務登記證變更時需要準備哪些具體資料?總公司是杭州的。名稱變更后,要領購發票,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答您好!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稅務登記。提交以下資料清單:(1)《變更稅務登記表》;(2)變更后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工商局《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涉及營業執照內容變更的);(4)變更后代碼原件及復印件(名稱、經營期限、地址變更的);(5)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涉及證件項目內容變更的);(6)外經委批復、批準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外資企業變更需提供);(7)股東會決議、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內容變更的)復印件;(8)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9)變更經濟性質、股權、注冊資金或投資比例:股權轉讓協議、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涉及注冊資金變動的需提供)。變更后投資方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書、稅務登記證);(10)變更地址:《房屋、土地、車船情況登記表》(簡化填單);變更后的企業經營地址證明材料:①自有房產,提供自有房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原件及復印件;②承租房產,提供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出租方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復印件。 這里是江蘇省地稅局政策咨詢欄目,請您直接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咨詢當地的發票領購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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