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個人10年4月從A公司離職,5月份入職B公司。由于A公司發薪日是次月發放,B公司月底發放。這樣一來,我在5月份收入了兩份工資,收到你們納稅提醒函,請問,我該怎么處理,謝謝。
答:您好!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所述“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是指當月同時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您所述的情況屬于“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情形,應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依法進行自行申報,請您盡快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補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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